(一)在押人员的伙食由国家按规定标准供应,看守所不向在押人员及家属收取伙食费。
(二)看守所依法对经人民法院决定或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含保外就医)的罪犯收取保证金。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逃跑或期满后无特殊情况不归者,其保证金用于公安机关追逃等费用开支。无上述情况的,保证金应及时退还保证金交纳人。
(三)在押人员近亲属依法会见在押人员,看守所不收取费用。
(一)看守所执法工作受人民检察院监督,并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监督。
(二)如发现看守所或看守民警有违法违纪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可以向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或检察机关检举、揭发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