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身体自由权作为一种人格权,是组成民事权利体系之一的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权利的享有基于民事权利能力。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之自然人均依法享受包括身体自由权在内的民事权利。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对象,包括一切自然人(即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即包括无辜公民、犯错误的人、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和犯罪嫌疑人。
为准确把握勒索型绑架罪与索债型拘禁罪的区别,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本无债权债务关系,由于受他人委托或被他人纠合,主观上却误认为委托人、纠合人与被害人有债权债务关系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帮忙追索债务的,在这种情况下,只能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而不能认定为绑架罪。
(二)、为索取债务绑架他人后,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索得债务后,又索取额外财物或以人质相挟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此时行为人先后触犯了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两个罪名,但在量刑上不宜数罪并罚,应以重罪吸收轻罪,只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三)、以扣押、拘禁债务人的亲属、合伙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等为手段而索取债务的,均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有人认为以扣押、拘禁债务人的亲友为手段而索取债务的,因行为人将债务人的亲友绑架为人质,逼迫债务人还债,其行为符合绑架罪中新增设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内容,所以构成绑架罪。其实不然,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中的“他人”,刑法并没有规定仅指债务人。为索取债务而扣押、拘禁债务人的亲友等利害关系人,主观上仍是为了达到索取债务的目的,与绑架罪主观上是为勒索财物有质的区别,故这种行为仍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