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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罪的行为表现,刑讯逼供罪与暴力取证罪区别

发布时间:2023-09-06 17:06:15

有下列7种行为之一的,构成刑讯逼供罪:

(1)出于泄愤报复的个人动机而进行刑讯逼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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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多次对多人进行刑讯逼供,屡教不改造成恶劣影响的;

(3)刑讯逼供手段残忍,造成恶劣影响的;

(4)刑讯逼供造成冤假错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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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刑讯逼供致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

(6)刑讯逼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7)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的。

刑讯逼供罪与暴力取证罪被规定在同一刑法条文中,其两者主体、主观罪过相同,采用的手段也相似,在客观方面都可实施暴力行为,主要区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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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对象不同。 刑讯逼供罪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暴力取证罪的犯罪对象则是证人。这里的证人不限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也包括民事、行政案件中的证人。

(2)行为方式不完全相同。 刑讯逼供罪的行为方式包括采取肉刑和变相肉刑两种,即既可以采取暴力方式,也可以采取非暴力方式;而暴力取证罪则只能采取暴力方式。

(3)行为方式的时空条件不同。 刑讯逼供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而暴力取证罪则既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中,也可以发生在民事、行政诉讼中。

(4)犯罪目的不同。 刑讯逼供罪的目的在于逼取口供;而暴力取证罪的目的则在于逼取证人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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