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刑讯逼供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身体造成某种损害,这就与故意伤害的危害后果有相似之处,刑法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本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从重处罚。区别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时需要把握如下几个方面:
1、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行为人是以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为目的;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是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
2、犯罪条件不同。本罪是行为人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故意伤害罪一般不是在特定条件下实施的。
3、侵害的对象不同。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民,不仅限于犯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4、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定的司法工作人员,即依法负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审讯职责或协助进行审讯的司法工作人员;而故意伤害罪的主体没有任何限制。
(二)本罪与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的区别
1、犯罪目的不同。本罪是以逼取口供为目的;虐待被监管人罪是以压服被监管人或泄愤报复等为目的。
2、两者侵犯的主要客体不同。本罪的主要客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要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3、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主要是有审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而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体主要是有监管职权的劳动改造机关的工作人员。
(三)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
1、犯罪对象不同。刑讯逼供罪的对象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拘禁罪的对象不受特别限制。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他人口供的行为;后者则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3、犯罪目的不同。本罪以逼取口供为目的;后者则不要求以逼取口供为目的。
4、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后者主体则为一般主体。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司法工作人员为刑讯逼供而非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应以刑讯逼供罪一罪对行为人定罪从重处罚,而不能对之实行数罪并罚。对于非司法工作人员将他人人身自由剥夺并采用肉刑逼取口供的,应视具体情况来认定行为人的犯罪性质,对于这种情况究竟应当定何罪,还存有争议,如果您有类似困扰,不妨咨询一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