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凤凰资讯网消息:2017年8月6日,14岁的康某从自己房间的窗户一跃而下,留下一封遗书称班主任兼数学老师兰某逼死了她,并透露兰某曾体罚她、侮辱她。据了解,兰某某中学学校的一名老师,康某跳楼前,正是在兰某所在的周末补习班上课。目前,当地市教育局会同多部门共同成立事件处理工作小组对此事进行调查,已查明兰兵参与违规补课,表示将对其进行严肃处理。8日下午,北京时间联系到兰兵,他表示“正在等候相关部门调查”,随后便挂断电话。
法律观点:据康某的家人称,康某自杀与老师兰某有着直接的关系,据康某母亲回忆,兰某在补习班的时候说,下学期不要到学校来报到了,他喊我们的娃娃转学,在她看来,这是导致女儿自杀真正的原因。如果最终确定康某自杀是兰某导致的,则兰某就与康某自杀存在因果关系。致人自杀,由于行为人先前所实施的行为,而引起他人自杀结果的发生。虽然结果都是造成他人自杀,但应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如果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是正当的或只是一般错误、一般违法行为,他人自杀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杀者本人的心胸过于狭窄,这时不存在犯罪问题;若行为人先前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结果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杀的结果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将先前严重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处理。如当众辱骂他人,致其当即自杀的,可对辱骂者以侮辱罪论处;行为人先前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只要行为人对这种自杀结果没有故意,应按其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而将自杀结果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一个从重或选择较重法定刑处罚的情节。14岁的康某出于青春期年龄,正是敏感、自尊心形成的时期,这个时期的孩子是需要家长和老师的关心和开导的,康某称老师“逼死”她,还体罚、侮辱她,可见作为老师的兰某在处理老师与学生的关系上存在错误,但是,兰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还需要看兰某的行为是否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如果兰某在补课过程中给康某造成的伤害严重程度足以构成犯罪,并由此造成了康某自杀的结果,则兰某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且可能从重处罚,但如果最后认定兰某行为只是一般的过错,没有触犯法律,则兰某很有可能不会受到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