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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形式的合同效力如何,哪些合同不宜采用口头形式

发布时间:2023-09-06 17:14:29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三条规定:“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意味着非即时清结的口头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其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即认可了非即时清结情况下口头合同的有效性。

口头形式的合同效力如何,哪些合同不宜采用口头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生效,而原被告的口头合同签订于1999年1月,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呢?若有,则该口头合同有效;若无,则该口头合同无效。一般而言,当新旧法律冲突时,对新法生效前的行为的处理应贯彻从旧兼从轻(宽)的原则,即一般情况下适用旧法的规定,而新法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较宽时,则适用新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合同的形式可以分为要式和不要式。

口头形式的合同效力如何,哪些合同不宜采用口头形式

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或经过特定手续的合同。要式合同既包括法律规定应采用的书面合同,也包括要求采用鉴证或公证的合同,还包括法律要求必须经过有关国家机关审批的合同。

口头形式的合同效力如何,哪些合同不宜采用口头形式

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采取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合同采取书面形式,是指以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口头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以语言为意思表示、而不用文字表达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在法律未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况下,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都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口头合同在即时清结的交易中非常普遍。其特点是简便易行,但其不足之处在于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当事人孰对孰错很难划分。

因此,《合同法》征求意见稿原本规定,不动产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涉外合同、价款或者报酬10万元以上的合同,除即时清结的以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依照其规定。

在看完上文内容后,相信您对有关“口头形式的合同效力如何”以及“哪些合同不宜采用口头形式”等问题能够有一定的了解,也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助您解决您所遇到的问题。口头形式的合同是法律所认可的,但如果有一方当事人拒绝承认口头合同的存在,法院将很难认定口头合同的效力,也将会给另一方带来不利的影响。如果您有遇到类似的问题,您就需要有证据来证明口头合同的存在以及口头合同的效力。如果您不知道该准备哪些证据,可以咨询一下合同法律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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