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婚罪的罪状中重复显示着三个字“有配偶”,也就是说认定重婚前提是确定一方是否已经“有配偶”,而“有配偶”从法律意义上来讲是指已经建立婚姻关系。
区分重婚罪与其他相近行为。
当然在处理重婚案件时,我们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不能将侵犯有效婚姻的行为就认为是重婚罪,这些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或者因遭受灾害外逃或者如女被拐卖而重婚的,都是由于受客观条件所迫,所以不宜以重婚罪判处。
(2)有配偶者与他人通奸或临时姘居的,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通奸或临时姘居的,也不构成重婚罪。
我国法律对重婚罪行为规定了追究刑事责任的途径: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二)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四)重婚罪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二,根据《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形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依法提起公诉。这就是说我国法律建立了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追诉机制。当行使权制,维护自身权益时,可以通过直接向人民法院自诉;也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进行立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