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形式问题上亦采取了国际上通行的“不要式原则”,只是对某些合同才要求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来订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一)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以直接对话方式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形式形式订立合同的形式。
(二)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以文字方式表达协议内容所订立合同的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关于书面形式的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其他形式
其他形式一般是指推定形式,即是指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以外的合同订立形式,是指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而用实际行为达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的形式。如某当事人将货币投入自动售货机,买卖合同即告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