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搜查罪的概念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
(二)非法搜查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权包括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生活的自由权和私人领域的占有权,比如姓名、住址、储蓄等等状况。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和住宅的行为。搜查是指搜索检查,既包括对他人身体的搜查,如摸索、掏翻等,又包括对他人住宅的搜查,如搜索、挖掘等等。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也就是本来享有搜查权的人员即侦查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不能由间接故意或者过失构成。其动机可以是各种各样的,有的是为了搜寻控告对方的“罪证”;有的是为了查找失窃的财物,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
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和住宅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搜查他人身体或住宅的,从重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本罪搜查的对象仅限于他人的身体和住宅。如果不是针对身体或住宅搜查,而是非法搜查机关或其他单位的办公室、仓库、车辆等等,则不能以本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