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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如何处罚,判几年

发布时间:2023-09-06 17:07:29

(一)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概念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

什么是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如何处罚,判几年

(二)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两个,组织乞讨不但侵害了残疾人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而且对社会正常的管理秩序也带来了混乱。其中,残疾人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是主要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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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犯罪客观方面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胁迫的手段,组织残疾人与未成年人进行乞讨的行为。

3、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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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不是本罪的犯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组织乞讨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道自己是在组织未成年人与残疾人乞讨,这种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希望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值得一提的是,本罪的成立应以组织“多人”为限。与之相关的是,“多人”是指每个成员都是残疾人或者未成年人,还是只要多人中存在有残疾人或者未成年人呢?现实中纯粹的残疾人或未成年人乞讨集团并不多见,往往是各种各样的人并存。本文认为,此处宜解释为多人都是残疾人或者未成年人。也只有这样,行为人方能达到本罪所要求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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