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承诺是订立合同的最终条件。没有承诺,也就没有合同。一个合格的承诺应具备如下三个条件:
(一)承诺必须是绝对的和无条件的。即承诺的内容和条件与要约的内容和条件是一致的,而没有任何出入或附加任何条件。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二)承诺必须在要约有效期限内提出。对要约的有效期限,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以电报或者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电报交发之日或者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三)承诺必须通知给要约人。即使要约人知道受要约人已完全接受了要约而订立合同。如果经人传递失误或未按要约人指定的地址通知,要约人没有收到该通知,就不能发生承诺通知的效力。通知的方式也应按要约人指定的方式通知。
我国《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