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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要约,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9-06 17:16:39

根据《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发出的特定的意思表示。

一方面,要约是具有明确目的性的意思表示,就是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要约中应明确说明此目的,而不是仅仅向特定人发出就可以了。

什么是要约,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有哪些

另一方面,要约对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具有特定的约束力,即要约人应受发出的要约的约束,这是他的一种许诺;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可据此作出承诺而使合同成立。

要约和要约邀请都包含着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愿望,但两者又有很大区别:

1、效力不同。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即:要约送达,要约人就不得撤回,如果当事人想要撤销要约,也要符合法定的条件。要约邀请对要约人没有在撤回上的限制,当事人可以任意撤回,要约邀请不存在撤销的问题。但要约邀请也可能构成缔约责任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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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约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受要约人承诺送达,合同即告成立。要约邀请,则不是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它只是唤起别人向自己作出要约表示或使自己能向别人发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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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约必须包含能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或者说,要约必须能够决定合同的内容。如对一个买卖合同要约来说,通常需要标的、数量、价金三个条款。而要约邀请不要求包含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要约邀请一般只是笼统地宣传自己的业务能力、产品质量、服务态度等。

4、要约一般是针对特定的对象进行。而要约邀请的对象则一般是不特定的大众对象。这是就一般情况而言。但不宜以对象的不同作为划分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基本标准,要约可以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这并不妨碍某特定人的承诺与要约的结合而成立合同;要约邀请亦不妨针对特定的当事人,特定的当事人可以根据要约邀请的内容提出自己的要约。

5、要约一般是针对特定相对人的,故要约多采取一般信息传达方式:即口头方式和书面方式。要约邀请一般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故往往借助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介传播。

要约与要约邀请最根本的区别是:受要约人有承诺权;受要约邀请人没有承诺权。这是效力上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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