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特征
抢夺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年。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抢夺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
(三)客体特征
抢夺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抢夺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具体来说,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抢夺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可移动的财物。我国刑法对抢夺罪的对象没有明确限定为可移动的财物,但从本罪系当场夺取财物这一特色来分析,抢夺的财物只能是可移动的财物。
2、抢夺罪的犯罪对象包括财物持有人合法取得的财物,也包括其非法取得的财物。
3、抢夺罪的犯罪对象不包括:枪支、弹药、爆炸物;国家机关? 文、证件、印章;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国有档案。对于军职员来说,武器装备和其他军用物资,也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抢上述对象,按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四)客观方面
抢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但行为人公然夺取财物时并不使用暴力、胁迫等侵犯被害人人身的手段行为,而是针对被抢夺财物使用强力,使其脱离被害人的控制而占为己有。
抢夺罪犯罪构成要件齐备的客观标志,就是公然夺取的犯罪行为造成了行为人非法占有所夺取的公私财物的犯罪结果。因此,非法占有财物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是抢夺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
非法占有财物的犯罪结果,是以行为人对财物获得了实际控制为标准。这里的“实际控制”,并非指财物一定就在行为人手里,而是说行为人能够支配该项财物。这种实际控制并无时间长短的要求,也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上已经利用了该财物。
上文就是“抢夺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和“如何区分抢夺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内容。抢夺罪与抢劫罪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当场是否对被害人实际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致使被害人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如果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为抢劫罪。如果您有朋友触犯了法律,请聘请专业律师为其辩护,争取减轻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