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抢夺罪从重处罚:
(一)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二)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这些情节主要包括特定的抢夺对象、抢夺的次数、特定的抢夺方式等。具有这些情节的抢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之通常情形下的抢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对其从重处罚自属情理之中。
《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虽然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
(一)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二)主动投案、全部退赃或者退赔的;
(三)被胁迫参加抢夺,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这些抢夺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是,行为体现的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适用原则,这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较轻微,可以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因此,对于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抢夺犯罪行为人,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在财产犯罪中,抢夺罪的刑事责任是非常重的。被司法机关确认实施实施抢夺行为的,达到抢夺罪犯罪标准,又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最高会被判处无期徒刑。当然如果您的行为符合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情形,也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公诉机关收集到的证据基本上都是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行严重的,如果您想根据该解释规定,获得免于刑罚的机会,必须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进行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