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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的方式,承诺的有效条件,承诺的期限

发布时间:2023-09-06 17:17:32

承诺的方式是采用明示,还是默示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对待,根据《公约》的规定,应作如下界定。

1、承诺的传递方式应当符合要约的要求。要约对承诺的传递方式没有提出要求的,承诺应当以倒是的方式作出。何为合理方式,笔者认为至少应符合行业的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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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在以下期限内作出: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受要约人应当承诺。如要约以电话方式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应承诺方为有效。

(3)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受要约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承诺。

3、要约人以电报或者信件发出要约的,承诺期限自电报发之日或者信件载明日期开始计算。如果信件未截明日期,应以信封上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人以电报、传真或者其他快捷方式作出要约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日开始计算。

二、承诺的有效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对于特定人的要约,须由受要约人在有效期限内作出承诺。否则,超过承诺期发生的承诺,视为新要约,但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迟到的承诺有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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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不仅是向人作出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且要向特定的要约人表示。

3、承诺必须是对要约的完全同意。如果受要约人仅对要约的一部分作承诺,这实际上是对要约的修改,因而不会发生合同成立的法律效果。

三、承诺的期限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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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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