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行为是直接夺取财物的动机,即直接对财物实施暴力而不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暴力;实施抢夺行为的,被害人可以当场发觉但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制服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胁迫不敢抗拒。这是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关键区别。即使行为人夺取财物的行为使被害人跌倒摔伤或者死亡,也不成立抢劫罪;对伤害与死亡结果另成立其他犯罪的,视情况从一重论处或者与抢夺罪实行数罪并罚。
但是,如果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的,则应以抢劫罪论处。夺取的对象必须是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如果抢夺财物的数额不大,就不以犯罪论处;如果故意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则不成立抢夺罪,而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抢夺罪的量刑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犯抢夺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5、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刑事处罚:
(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2)主动投案、全部退赃或者退赔的。
(3)被胁迫参加抢夺,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6、抢夺行为如果具有以下情节,应酌情从重处罚:
(1)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2)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4)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