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是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在活动和对处贸易中又称为报价、发价或发盘。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为要约人,而要约所指向的双方当事人则称为受要约人。一项要约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符合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要约必须表明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行为,一经发出就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而要约邀请的目的是让对对方自己发出要约,是订立合同的一种预备行为,即使对方依邀请对自己发出了要约,自己也没有承诺的义务。
要约邀请与要约的主要区别是:
(1)在性质上,要约是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仅是订立的预备行为,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表意行为。
(2)在直接目的上,要约是要约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并不以订立为直接目的,它在于唤起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3)在内容上,要约必须具体确定,包括必要条款;而要约邀请在内容上就没有这样的要求。
(4)在效力上,要约一经相对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应受要约约束,承担法律责任;而要约邀请则不能是这样,无须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