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因一定的事由发生而失效。引起要约失效的法定事由包括: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依照我国《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有效的承诺应符合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间内作出。承诺的时间是指承诺的意思表示到达要约人支配的范围内时,承诺发生法律效力。承诺不需要通知,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