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约确定了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2)要约未确定承诺期限的,又分两种情况: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其中,“合理期限”应根据交易的性质、习惯以及要约采用的传递方式予以确定。
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