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迟到,又称逾期承诺,是指承诺在承诺期限届满之后才到达要约人。对于迟到的承诺的效力应当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对待:
依据《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