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是构成抢夺罪的必要要件。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20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解释第1条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根据刑法第267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立案。抢夺罪是数额犯,行为人抢夺公私财物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构成抢夺罪,予以立案追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15日通过、7月20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1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抢夺罪(刑法第267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中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一项罪名,是介于盗窃罪与抢劫罪之间的一种犯罪形态。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是构成抢夺罪的重要条件。此外抢夺的情节对定抢夺罪也具有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