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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行为有哪些,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9-06 17:18:51

一方当事人因其订立合同的行为未依诚实信用原则尽到应有的义务而承担了缔约过失责任,这种行为是缔约过失行为,主要有以下三种: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与对方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对方或第三人的利益,恶意地与对 方进行谈判。如甲知道丙有意转让一个餐馆,甲并不想购买丙的餐馆,其与丙进行谈判的目的是想阻止丙将餐馆卖给自己的竞争对手乙。当乙购买了另一家餐馆后, 甲中断了与丙的谈判。丙以比乙出价更低的价格将餐馆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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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如某连锁店老板甲为了获得高额转让费而隐瞒专营许可即将到期并不能获得续期的事实。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甲并无意与乙签订合同,却给乙设置苛刻的前提条件,乙方因信赖而努力做前期准备工作,甲却不与其签署合同。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之一是必须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如果没有损失,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限额以对方当事人的直接损失为限,如当事人为谈判而生的费用或为准备履行合同而发生的一些前期费用。缔约过失责任不包括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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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应具备如下要件:

1、此种责任发生于合同订立阶段。

这是它与违约责任的根本区别。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虽已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时,才可能发生缔约过失责任。因此,合同是否成立,是判定是否产生缔约过失责任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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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所担负先合同的义务。

由于合同尚未成立,因此当事人并不承担合同义务。然而,在订约阶段,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忠实、保密等义务,此为法定义务,若因过失而违反,则可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3、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因此而受到损失。

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是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后,另一方对此产生了信赖(如相信其会与己方订立合同),并为此而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后因对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未成立或无效,该费用不能得到补偿,因而受到损失。此项损失,既包括财产的直接减少(积极损失),也包括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如履约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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