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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缔约过失可以免责吗

发布时间:2023-09-06 17:19:12

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应该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合同未成立、合同无效或合同被撤销,致使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应以其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及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这里包括两层含义:

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缔约过失可以免责吗

1、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主观过错作为过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即确定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仅要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致使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而且缔约方主观上有过错。

2、这种过错必须与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以此来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

不可以。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当事人双方必须有缔约行为,即这种行为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当事人一方必须违背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的法定义务,即先合同义务;主观上必须当事人一方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客观上须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受到损失;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与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须有因果关系。

缔约过失责任没有免责事由,在缔约过程中只有双方人存在混合过错的情况下才存在减轻责任的可能,即双方在缔约过程都有过错造成了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才可以减轻另一方的缔约过错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只能是赔偿损失,依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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