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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缔约过失责任,如何证明缔约一方有损失

发布时间:2023-09-06 17:19:13

1、缔约过失行为人须有主观过错。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未尽自己应尽和能尽的注意而违反义务,因而为法律所不能容忍的行为意志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这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观要件。缔约过失责任不是无过错责任,而是过错责任,这样在实践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个问题,即由谁来举证的问题。按照民事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应当由受害人来承担对方过错的举证责任。但是在缔约过失责任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过错方来承担举证责任比较合适。在过错方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情况下即推定其有过错,这样便于保护相对方之信赖利益。

如何界定缔约过失责任,如何证明缔约一方有损失

2、必须实施了违反先契约义务之行为,当然,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先契约义务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而产生的法定附随义务,主要是告知、协作、照顾、忠实等义务。这些义务不是由当事人约定的,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因此违反这些义务的行为不是违约行为而是违法行为。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诚信义务从根本上说是为满足保护相对方信赖利益的需要而存在的,因而其外延是相当广泛的,具体内容应根据该利益的保护情势确定。

民事责任一般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构成要件,损害事实的发生也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然而什么是信赖利益?信赖利益被称为消极利益或消极的契约利益,是指当事人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合同不成立或无效而蒙受的不利益。但应当指出的是,缔约过失责任中法律所保护的信赖利益必须是合理的信赖所产生的利益。合理的信赖必须具备以下两点:

1、信赖人主观上要有信赖合同成立、有效的意思;

2、信赖人客观上要有信赖合同成立、有效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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