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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的既遂与未遂如何界定

发布时间:2023-09-06 17:09:36

石某伙同他人于2013年9月在某村李某某家入室盗窃现金400元、手机一部、硬包紫云烟一条、硬包芙蓉王烟五盒,价值人民币515元;

“入户盗窃”的既遂与未遂如何界定

2、013年10月,石某窜至杨某某家入室盗窃现金1000元。石犯共参与作案13起、盗窃总价值55395元。

石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有多次前科,应予调整减刑幅度,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法院予以调整。

入户盗窃财物价值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毫无疑问属于盗窃罪既遂。但是,对于入户盗窃,没有窃得财物或者窃得财物价值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是否就属于未遂呢?笔者认为,对这两种情形应当加以区分。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与“数额较大”并列作为盗窃罪的基本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说明“入户盗窃”并非要以数额较大为定罪标准。因此,对于“入户盗窃”的既遂和未遂,应当依据盗窃罪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判断。行为人入户窃得财物的,无论财物价值大小,只要使财物脱离了户主的实际控制,就应当认定为盗窃既遂,以“入户盗窃”定罪处罚。相反,如果行为人入户未窃得任何财物,由于未对户主的财产所有权造成实质性的侵犯,应当认定为盗窃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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