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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见面车内亲热

发布时间:2023-09-06 17:09:38

今年6月初,家在义安区顺安镇的唐女士,通过微信认识了网友刘某。日前,刘某通过微信问唐女士在干什么,此时的唐女士因开店经营需要,正在顺安镇寻找门面房。得知这一消息后,刘某便驾车来到顺安镇,陪同唐女士找寻。可是,多方寻找后,唐女士却没能找到中意的门面房。见唐女士不想再继续找下去了,这时刘某说自己是做绿化生意的,想邀请唐女士陪其去看树苗。唐女士答应后,刘某开车带着她到了义安区西联乡某村庄附近。在车内,刘某与唐女士情不自禁、相拥而吻。可是,一番亲热过后,唐女士发现自己脖子上戴着的金项链不见了。在车内寻找却是一无所获。之后,刘某将唐女士送回家中。回到家中后,经仔细回想,唐女士怀疑项链的丢失与刘某有关,于是来到公安机关报案,并向民警讲述了与男子刘某认识的过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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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唐女士提供的信息,侦查民警很快锁定了嫌疑人刘某,并在义安区天门镇将其抓获。经审讯,刘某对自己盗窃唐女士金项链一事供认不讳。原来,近期刘某生意上资金短缺,在车内与唐女士亲热时发现她脖子上的金项链后,便心生占有之意,并趁其不备将项链咬断,然后窃为己有。目前,刘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对于盗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那么“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标准是什么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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