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10月19日从该支队获悉,去年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周边扒窃报案16起,今年一季度又有5起。警方发现,案发地集中在医院保健体检中心一、六、七楼,时间集中在13时30分左右,正好是下午上班时间,有很多患者、家属排队。
在辖区派出所配合下,便衣民警逐渐掌握了破案信息,10月13日在保健体检中心将负责扒窃的周某(温州人)、张某(温州人),涉案人员李某(湖北人)、汤某(湖北人),负责销赃的邓某(福建人)抓获。加上此前抓获的两人,这个盗销一条龙的扒窃团伙被端掉。
其中,李某、汤某是“温附一医”保健体检中心的保安,李某还是保安队长,他们和窃贼团伙已“合作”多次。每次作案前,窃贼会和保安“打招呼”;得手后,李某、汤某分成两成。如今年2月,周某行窃得手,在医院遇到巡逻的汤某,将一张100元钞票揉成一团,扔到汤某脚边,与其擦身而过;汤某捡起钱,揣进口袋。李某交代,有时小偷会把钱、香烟等送到监控室,有时则把钱藏在楼道的花瓶旁。
据高某供述,除了现金分赃,他还经常请保安吃饭、唱歌。以前,保安看到小偷走进医院时会盯梢,并用喇叭提醒患者、家属等保管好财物,后来则变成告诉小偷哪里的监控是坏的、怎么躲开监控,派出所来调查时也故意隐瞒。目前,6名嫌疑人已因涉嫌盗窃罪被刑拘,1人取保候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盗窃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在主观方面,盗窃罪表现为直接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侵犯的是公私财产。
盗窃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货币、金银首饰等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的财产。对于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规定的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本该守护病人及家属财产安全的保安却成了窃贼同伙,医院保安与扒窃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取公私财物,侵犯了公民的私有财产安全,在客观上已构成了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