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①一方实施了欺诈行为,即故意隐瞒了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②因一方的欺诈致使合同无效或不成立;
③另一方因此而受到损失。
当事人在谈判过程中,一方可能会接触、了解另一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产品的性能、销售对象、市场营销情况等,对此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保密义务,不能向外泄露或作不正当使用(如将商业秘密转让给他人)。这条规定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害商业秘密的专门规定有重合之处。这种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①获悉商业秘密;
②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对方的商业秘密;
③对方因此而受到损失。
如甲在与乙协商订约时,明确向乙许诺,如果乙完成了某项工作,那么甲就会与乙订约,但在乙信赖甲的许诺而完成某项工作后,甲却拒绝与乙订约。再如擅自撤销或变更要约,应通知承诺迟到的情形而未通知,一方实施胁迫行为,一方违反保护义务、保密义务等,都可发生缔约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