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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

发布时间:2023-09-06 17:19:47

1.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

(1)先合同义务指要约生效后,合同成立前,缔约双方在磋商过程中发生的说明、告知、注意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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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先合同义务严格区别于合同有效成立后在当事人间产生的合同义务;

(3)与先合同义务相类似的是后合同义务(《合同法》第92条):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基于诚信与交易惯例仍负互相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主观有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

3.有信赖利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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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赖利益是缔约相对人因相信合同会有效成立而付出的费用或者直接财产的减少;

(2)信赖利益,不包括履行利益,因为后者是以合同有效成立为前提的;

(3)信赖利益在数额上一般不应超出履行利益。

1.恶意磋商致合同不成立;

2.订约欺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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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泄露获不当使用对方商业秘密的;

4.因一方过失致合同无效的(《合同法》第58条,《担保法》的5条第2款);

5.因一方过失致合同被撤销的(《合同法》第58条);

6.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缔约过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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