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因自己的过失而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应对信赖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损害。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其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缔约一方受有损失;
2、)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
3、)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
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由于缔约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其赔偿范围一般说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订约费用。如对要约进行承诺的可行性研究费用,承诺的电话、电报费用,派员前往要约人指定处所签订合同的差旅费等;
2、“履约”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因一方过失致合同未成立但对方准备履约所支出的费用,因一方过失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对方已实际“履约”而支出的费用;
3、合理的间接损失。是指受要约人要约后,因信赖合同成立并有效而谢绝另外的类似要约,或自已本欲发出而未发出的同样要约而造成的损失,或为以后的合同履行作出了必要的准备所导致的停工待料或产品积压损失;
另外,当事人主张权利所支付的诉讼费用,也宜列入损失之中,当然,受损方对上述各项损失,应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