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因自己的过失而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应对信赖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损害。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其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缔约一方受有损失;
2、)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
3、)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
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