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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借给别人又偷回

发布时间:2023-09-06 17:10:08

一、摩托车借给别人又偷回

摩托车借给别人又偷回

赵某某花了5000元买了辆摩托车,骑了半年之后,赵某某的好朋友唐某提出借用下赵某某的摩托车,摩托车借给唐某后,唐某就一直未归还。赵某某有一天路过唐某家的院子,赵某某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就停放在唐某家的院子里,于是偷偷的推出来,推出来之后,第二天唐某找到赵某某表示歉意,说自己不小心将其摩托车丢失,因该摩托车已经骑了半年有余,自己愿意以4000元赔偿赵某某。赵某某想了想说:“好吧,你愿意赔就赔吧”。唐某赔了赵某某4000元后,赵某某自己也觉得这样做有点不太妥,后将其摩托车拿去便卖得了3500元。对于赵某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呢?

对于赵某某的行为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赵某某把自己所有但在他人合法占有的摩托车弄回来并没有侵犯其他人的所有权。因该摩托车本就归赵某某所有,所有赵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赵某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了事实真相,使唐某误以为赵某某的摩托车被盗,因赵某某隐瞒事实而非法占有了唐某的4000元钱,赵某某构成诈骗罪。

本文认为赵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自己所有但为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亦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一)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盗窃罪的法益是占有而非所有。这辆摩托车虽然是由赵某某所有,但是在当时的情况下却是由唐某合法占有。自己所有但为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亦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其摩托车偷回来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摩托车借给别人又偷回

(二)赵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虽然行为人赵某某实施了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唐某陷入认识错误并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了自己的财物,最后行为人赵某某取得了4000元。但是赵某某事后的欺骗行为针对的还是那辆摩托车,其行为并没有侵犯新的法益,赵某某的这种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所以赵某某隐瞒事实的行为并不成立诈骗罪,只成立盗窃罪一罪。

综上所述,赵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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