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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试车为名非法占有车辆

发布时间:2023-09-06 17:10:11

一、以试车为名非法占有车辆

以试车为名非法占有车辆

犯罪嫌疑人冯某从崇义县窜至上犹县茗馨广场旁宗申摩托车专卖店内,与店老板曾某说想买一辆二手摩托车,曾某遂介绍店内一辆二手摩托车给冯某,冯某说想试一下车,曾某应允,冯某将盗窃来的一份快递放至店内后去试车,之后冯某驾驶该摩托车脱离曾某视线后加速逃离,行至上犹中学附近时因摩托车内没油,冯某将摩托车推至一条小巷内后去找汽油,曾某发现看不到冯某便骑摩托车去追赶,没发现冯某,遂报警,半小时后,公安机关将找汽油回来的冯某抓获归案。

本文认为冯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冯某以试车的名义,将车辆驾驶至离开曾某的视线范围,此时车辆实际上已脱离车主曾某的控制,后冯某秘密将车辆驶离并意图占为己有,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故冯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冯某以试驾为名将摩托车驶离车主曾某视线范围并加速逃离,车内没油无法行驶时未打电话给车主也不在原地等候,而是将摩托车推至偏僻的小巷后自己去找汽油,足以认定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该摩托车的目的,虽然从案发到被抓获之间时间间隔较短,但犯罪行为已经完成,社会危害已经产生,应当认定已经构成犯罪既遂。至于有人认为盗窃是以秘密窃取为手段,凡是不构成秘密窃取都不够成盗窃,本文认为这没有任何道理,在德日一般认为盗窃是对被害人松散的占有的侵占,如果采取秘密窃取,则很多问题无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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