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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责任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9-06 17:27:19

如果新生儿死亡的损害后果能够排除其他因素,确是直接由于医护人员的失职而造成的话,根据有关规定,本例纠纷已经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应承担全部责任。

构成医疗事故以后会产生三种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医疗事故责任有哪些

首先是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主要以经济赔偿责任为主,辅之以行为责任如赔礼道歉,并且允许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或在卫生行政部门主持下进行调解。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

民事调解的基础就是双方自愿,即便大河夫妇在医院领导的种种暗示或压力下接受医院的解决方案,也不是自己真实意愿的表示,他们仍然可以在1年内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其次是刑事责任。

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了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责任主体是医务人员。

《刑法》是在1997年进行的修订,医疗事故当时还存在责任事故与技术事故之分,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主要是责任事故,技术事故不构成医疗事故罪。

随着《条例》的颁布实施,医疗事故不再区分责任事故与技术事故,这样就与《刑法》的医疗事故罪在衔接上出现了空白,因此,笔者呼吁应尽快制定司法解释明确此问题。

目前各地司法实践中掌握严重不负责任的标准一般是:一级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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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是行政责任。

根据有关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逐级上报直至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发生导致患者死亡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判定或移交鉴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确定构成医疗事故后,应当给予医疗机构警告、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卫生行政部门还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对于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也即原文所述医疗纠纷的内部消化,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应当设立医疗机构监督员,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对于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事故应当知晓,并进行相应处理。

如果医疗机构出现医疗事故却隐瞒不报,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也不知晓,显然属于行政不作为,卫生行政部门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由此看来,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规定的不可谓不细,但是实践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医疗事故而承担行政责任的微乎其微,往往卫生行政部门怠于行使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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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区别:

医疗事故处理直接关系医务人员的切身利益,但医疗事故中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无论在法律依据和制度价值、责任确定的方式,还是在承担责任大小的依据等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不同。如医疗事故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司法解释确定,落实民事责任的意义在于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所以,民事责任的实现,法律关心的重点是对患者所受损失的填平,侵权人须以赔偿的方式承担责任的履行。对于民事责任的履行,法律允许双方当事人协商,赔偿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即可。

对医疗事故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依据的是行政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根据侵权行为人所犯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行医执照等处理。惩戒事故责任人的目的,在于保护公共利益,防范类似错误再次发生。对于行政责任的确定,须由有关部门作出,双方当事人的态度如何,都不影响有关部门对行政责任的确定。

由此看,同一个侵权行为,其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大小并不是完全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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