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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中医疗机构的行政责任

发布时间:2023-09-06 17:27:21

一、医疗事故中医疗机构的行政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

医疗事故中医疗机构的行政责任

(一)医疗机构承担行政责任的前提是构成医疗事故。所谓“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二)医疗事故行政责任的执法主体是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处罚方式包括三种:警告、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许可证。

1、警告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采取的一种既有教育性质又有强制性质的轻微的行政处罚方式;

2、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比警告严厉,主要适用于规章制度不健全、内部管理混乱的医疗机构;

3、吊销执业许可证则是对医疗机构采取的最严厉的处罚措施,适用于拒不进行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经过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医疗机构。

(三)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对医疗机构给予不同的处罚措施。

医疗事故中医疗机构的行政责任

(一)对重大医疗过失行为进行调查

1、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辖区内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立即组织专人进行调查;

2、参加调查人员应包括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和有关医学专家;

3、对事件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查证核实后,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对于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判定为医疗事故。对于因医学科学的技术性、专业性和复杂性无法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或需要明确重大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损害程度的,应当交由市医学会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二)对医疗机构报告的医疗事故进行审核并逐级报告

1、医疗事故发生医疗事故后应向其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报告时限可以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也可以按年度报告。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时,医疗机构应当在过失行为发生后的1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疗事故中医疗机构的行政责任

(1)医疗过失行为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

(2)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人以上(含3人)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

(3)卫生部或本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2、医疗机构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内容包括:报告单位、报告时间;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后果(死亡、残废、器官损伤、功能障碍以及其他人身损害后果等);医患双方当事人的情况;死亡患者是否尸检、尸检结果;初步处理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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