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是人身损害赔偿中的一种,虽然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有其特殊性,但就民法侵权方面而言其侵权构成要件与其他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相同,即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违法性及过错这几个方面来审查。下面分别说明:
(一)损害后果
就医者具有身体的损害、组织器官功能障碍、残疾、死亡的后果及相应的经济损失。
(二)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有无不仅是关系到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因果关系大小也是承担责任范围的依据。我国民法在因果关系上以前一直采用直接因果关系或必然因果关系理论,而目前正在逐步引进相当因果关系说。在医疗损害赔偿中适用相当因果关系比较合理。
应当注意,我们在此讨论的因果关系是有过错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我们的目的是判断患者要求的医疗损害赔偿是否应得到支持,而按照医疗法律、法规及诊疗护理常规进行的医疗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存在违法阻却事由而免除责任,因此我们在此所说的因果关系应当是有过错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违法性
医疗活动一般都会对患者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都是对受法律保护的公民人身健康权的侵犯,按民法理论都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在医疗过程中,这样的侵权因患者的同意或者自冒风险这一违法阻却理由而免责。
(四)过错
医疗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过错是一种受主观意识支配的、受法律或道德否定评价的外部行为。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表现形式。首先应判断是否存在过错,其次分清是故意还是过失。
首先判断是否存在过错,应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标准结合起来考察。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法定义务作为认定是否存在过错的标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的行为主体包括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下面就过错问题分别说明:
1、医疗机构的过错:医疗机构不得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所承担的义务,如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说规定的义务。
2、医务人员的过错: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行为人即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需要按主客观标准进行判断。
主观标准是人的内心活动,对其的判断应以客观的表现来判断,医疗机构是担负救死扶伤的机构,医务人员应提供适当的医疗服务。
客观标准主要要考察医务人员是否违反了其法定义务。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
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
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