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骤一: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交给江门市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监督科。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步骤二: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步骤三: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步骤四: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之日起10天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对符合有关条例的,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有关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步骤五: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至7日内交由省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主要分为两个步骤。
首先是依据具有法律效力的病历、记录,确认医方的医疗护理是否符合常规规范、在诊治护理过程中有没有过失行为、过失行为是否给患者造成了人身伤害的结果。
第二步是确定医疗事故等级和责任。医疗事故分为四个等级,责任划分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四个等级。
确定等级和划分责任的重要依据是医疗事故在患者的伤害结果中所占的“份额”大小,医疗事故所占份额越大,等级越高,医方的责任越重,以此类推。
以张福智案为例,如果张福智肾脏有病,而医方错误地诊治了膀胱而导致了医疗事故,那么医方就要承担全部责任,但实际情况是张福智本身就患有膀胱上的疾病,医方是在针对病情进行诊治时出现了过失,这样医方就不能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因为医方虽然给张福智造成了伤害,但他丧失劳动力和死亡的主要原因是本身的疾病,如果让医方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是非常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