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
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8、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
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9、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0、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1、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医疗事故条例》中未规定陪护的人数和护理期限。如果陪护人员是由患者的家属进行的,则陪护费用就是该家属的误工费用;如果是家属通过雇佣方式由护工进行陪护的,则是雇佣该护工所花费的费用。
雇佣的费用也提供相关的票据;家属陪护的则按照计算误工费的计算原则进行计算。由于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的时间距离现在已经很多年了,在细节的规定上没有规定“陪护的人数和护理期限”。
因此,在医疗事故纠纷诉讼中往往法官还是按照“陪护人数、期限必要”原则进行判定。如果患者确实生活完全无法自理、需要2人陪护的;患者慢性、老年性疾病恢复的,按照医疗事故鉴定的结论判定是否需要长期的陪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