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此条规定明确了合同的订立程序,合同订立程序是指当事人之间对合同内容进行相互磋商,取得一致意见的过程,一般要经历两个阶段,即要约和承诺。在实务中,合同的写作程序与合同的订立程序几乎是同步进行的,要约和承诺阶段可以视为合同文本写作的草拟阶段。要约又称发盘、发价和报价,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内容包括订立合同的愿望、合同的主要条款、要求答复的期限。承诺又称收盘或回盘,是指受要约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要约人提出的主要条款表示完全同意。当要约和承诺这两个法律行为完成,则合同内容已协商一致,合同文本处于定稿阶段。合同文本内容定稿之后,经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名和盖章之后便能生效。这是指绝大多数的一般书面合同而言,而特殊书面形式合同除了当事人的签名和盖章,还须经国家有关机关认可,如公证、鉴证、批准、登记之后方能生效。合同文本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因此,合同写作也应经历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实践中一项合同的订立,往往要经历多次的要约与反要约,直到一方作出完全同意对方的所有条件(实际上是双方反复协商取得的一致意见)的意思表示,即承诺时,合同正式成立。合同文本内容实质上是双方当事人要约与反要约直至承诺,即反复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进一步完善的表述。因此,合同写作也必须遵守合同订立程序。
二、合同成立时间如何确定
1.一般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但并未签字盖章,意味着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未能最后达成一致,因而一般不能认为合同成立。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时间的,最后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3.确认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在此情况下,确认书具有最终承诺的意义。
合同的实际成立。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此时可从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中推定当事人已经形成了合意和合同关系,当事人一方不得以未采取书面形式或未签字盖章为由,否认合同关系的实际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