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伤残赔偿具体年限或赔偿金额应根据患者的伤残等级来确定:
(1)一级乙等(一级伤残)计算30年,即100%;
(2)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二级伤残)按一级伤残的90%计算。计算公式为:居民年平均生活费30年90%(伤残等级系数,下同);
(3)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三级伤残)按一级伤残的80%计算;
(4)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四级伤残)按70%计算;
(5)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五级伤残)按60%计算;
(6)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六级伤残)按50%计算;
(7)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七级伤残)按40%计算;
(8)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八级伤残)按30%计算;
(9)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九级伤残)按20%计算;
(10)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十级伤残)按10%计算。
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假定我国的人均寿命是75周岁(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假定的人均寿命70岁相比,延长了5年),故该项中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
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的规定,可按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的方式进行计算:60周岁计算15年、61周岁计算14年、62周岁计算13年、68周岁计算7年、69周岁计算6年,依次递减,70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须注意的十,计算年限确定后,仍要乘以伤残等级系数。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前期治疗费用不能获得赔偿)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8)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9)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0)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1)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12)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