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属民事法律行为之一种形式,其成立应具备当事人、意思表示和标的三个要素。合同之所以有别于其他法律行为形式,是因为合同要素当中的意思表示须有当事人同意,即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这也是合同成立的核心要素。《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在客观上业已存在,这是一种事实状态。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法理论,双方当事人之间只要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合同不成立,是指缺乏成立要素的情况,即缺少当事人、意思表示或标的,而其中当事人和意思表示是最重要的因素。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具备了一定的要件后所产生的全中固有的法律效力。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便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能够产生合同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合同的生效时间是合同开始具有法律效力,从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时间,合同一旦生效,当事人就必须依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义务。除根据法律有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外,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否则须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时间:《合同法》第44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该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可见,合同生效的要件是“依法而定”。《合同法》对合同“依法”的具体条件没有集中列举,便是〈民法通则〉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作出了基本规定,这些规定对〈合同法〉是适用的。〈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利益。”有效合同属民事法律行为,其所谓“依法”,也应当具备以上三项条件。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应依照以下情况确定:
(1)合同成立的时间就合同的生效时间。它是合同生效的一般性原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和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的所有合同均于成立之时即告生效。
(2)于办理完批准、登记等手续时生效。此种情况以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为限。
(3)于条件成熟时生效。(《合同法》第45条)。
(4)于期限届至时生效(《合同法》第46条)。
合同未生效。“未生效”与“生效”是两个相互对立的概念。一般而言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但有两种例外或特殊情况,其一是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合同,以所附条件未成熟、期限未届至导致合同未生效;其二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未办理该手续而未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