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最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QQ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罗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还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