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不可以作弊。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收受当事人财物,帮助工伤职工作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