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生效是指要约产生法律效力,对发出要约的人产生拘束力。要约生效,要约人即受要约的拘束,不得撤回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才生效。所谓“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不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等)即为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
《合同法》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之前,就明示予以拒绝,此时要约提前失去约束力。比如,甲1月1日向乙发出要约,要求乙在10月10日以前答复。乙拒绝的通知书于8月1日到达甲,此时,要约失效。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在符合撤销条件时,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被撤销的要约是一个已经生效的要约,被撤回的要约是尚未生效的要约,因此撤销发生要约失效(消灭)的问题,撤回不发生要约失效(消灭)的问题。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期限届满而未获得承诺,受要约人以沉默的方式表示拒绝,即受要约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予以答复,此时要约效力终止,不能自动延伸。具体来说,采用口头方式发出的要约,受要约人没有立即承诺,要约的效力即终止;如果要约采用书面方式,要约人规定了承诺期限的,受要约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承诺,要约的效力即终止。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说明受要约人提出了新要约(《合同法》第30条),新要约意味着对原要约的拒绝,使要约失去效力。双方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发生变化,原受要约人成为要约人,原要约人成为受要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