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医疗事故条例》的规定,患者有交通费用的,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其中,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同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规定,由于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这也是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比较人性化的规定之一,也是本条例为数不多的“亮点”之一。在法律法规的设计上,充分考虑到了现实情况的需要,适当的照顾了患者、死者家属、遗属的情况。是值得肯定和保留的部分。同时,法规也提醒我们,对相关的费用要有充分的取证意识。在证明相关费用的时候要有票据的证明。患者及其家属不要等到马上要准备开庭了,才想到票据已经找不到了!
按照《医疗事故条例》的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法规为了统一诉讼中计算的法律依据,对伙食费进行了规定。但是从各地的实际操作来看,往往地方政府每年都出台当地相关的政策规定。实际计算差旅费的标准显著低于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公务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好在这还是一个“小钱”,不是医疗事故赔偿的主要部分。因此,患者及其家属不要过多的在意。在《医疗事故条例》中没有关于营养费的相关规定。这一点对患者及其家属来数是很不利的。因为,在很多创伤性、功能性恢复性治疗过程中。都需要大量营养类药物、药品、食物的保障的。甚至这样的花费是远远高于药物本身的价格的。将该部分剥离出来是对患者、家属的维权很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