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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赔偿范围

发布时间:2023-09-06 17:30:23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医疗事故的赔偿范围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

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医疗事故的赔偿范围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

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医疗事故的赔偿范围

依据患者及其所受损害情况的不同,医疗事故精神损害请求权的主体,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一)患者因发生医疗事故导致身体伤害的情形。患者因发生医疗事故使其身体遭受伤害时,其自身是最大的痛苦承受者,应由本人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人。此时受害人的近亲属也遭受了一定的精神痛苦,除了一些特别巨大的损害事件外,一般不能单独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对于受害人因身体受到伤害而丧失意识,如成为植物人的,与之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可以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人请求获得赔偿。

(二)患者因发生医疗事故导致死亡的情形。患者因发生医疗事故死亡,其近亲属依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享有请求权主体的近亲属应当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关系最密切的近亲属享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这些与受害人每天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关系最密切的人对患者的死亡通常所遭受的打击最大,而且他们与受害人之间存在抚养与被抚养的。二是依当时的情形可判定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关系最密切者确实遭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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