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4条规定:“承诺期限的起算点有以下几种情况:
(1)要约人以电报发出要约的,承诺期限应当自电报交发之日起计算;
(2)要约人以信件发出要约的,承诺期限以信件所载明的日期起算;
(3)如果信件没有载明日期,应按信封发出邮戳日期起算;
(4)要约人以电话、电传或者其他快速方法发出要约的,承诺期限应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作出的任何答复都不是承诺,而应视为新要约。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承诺的撤回,是阻止承诺发生效力或消灭承诺效力的意思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可以撤回,但不能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