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形式可以分为要式和不要式。
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或经过特定手续的合同。要式合同既包括法律规定应采用的书面合同,也包括要求采用鉴证或公证的合同,还包括法律要求必须经过有关国家机关审批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采取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口头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以语言为意思表示、而不用文字表达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在法律未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况下,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都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口头合同在即时清结的交易中非常普遍。
其特点是简便易行,但其不足之处在于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因此,《合同法》征求意见稿原本规定,不动产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涉外合同、价款或者报酬10万元以上的合同,除即时清结的以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依照其规定。
口头合同已受法律保护的情形:
1、口头合同,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3、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4、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5、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7、意思表示真实,这个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