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是这样规定的: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
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如何理解“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
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规定明确具体。
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规定的内容来看,被扶养人在60周岁以上的只要不超过15年就不违法,实践中有一部分人也这样认为。但是这样就导致61周岁和69周岁赔偿数额一致的结果,并且导致69周岁赔偿15年,而71周岁就最多赔偿5年。这样的结论是使人无法理解的。应该如何解释和理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的规定?看来医疗事故处理的规定和最高法院的规定存有分歧。
护理费是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费的具体标准是怎么样的?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护理依赖程度属专门性问题,可以在伤残鉴定的同时,就护理依赖程度予以鉴定。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用五至十年。
计算公式:护理费=医疗纠纷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