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是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相关计算公式
1、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注:对有固定收入的,应当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损失计算误工费损失赔偿。至于受害人是否能够负担得起,则是执行的问题。
2、无固定收入的:
受害人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
误工费=误工时间(天)*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天、元)
注:收入状况的证明包括纳税凭证、单位出具的证明等。
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定型化标准):
误工费=误工时间(天)*相通、相近行业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天、元)
残疾生活补助是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而必须生存而给予的生活费用的赔偿。由于人身损害造成残疾的受害人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因而,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以后同时减少或者丧失自己的收入,对于减少的收入造成生活能力的下降,因而对残疾者进行生活费用的赔偿。
残疾生活补助以人均收入为标准进行计算。
残疾生活补助费,系对患者因伤残而导致收益减少,生活质量降低而给予患者必要的救助所支出的费用。《条例》第五十条第(五)项规定,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
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该条规定与《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所不同。按《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最长年限为20年。而本条规定是按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最长年限为30年。
患者自医疗事故发生之日至伤残鉴定结论作出之月的前一日,已计算了误工费。如从患者实际伤残之日计算,则有可能重复受偿,对实际伤残之月,审判时,往往很难判断。因而将伤残鉴定之月确定为定残之月为宜。定残之月确定后,赔偿适用的标准则按定残之月时,医疗事故发生地省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的标准予以计算。
另外,按照卫生部于2002年8月16日发布的《(试行)》的规定,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患者依上述规定,主张以医疗事故等级确定其伤残等级的,则以医疗事故等级鉴定作出之日确定为定残之月。如医方对此有异议,由医方负举证责任,申请伤残鉴定,如伤残鉴定等级与医疗事故等级相对应的,则仍以医疗事故鉴定作出之日确定定残之月,如不相对应,则以伤残鉴定作出之日为定残之月。
这里的最长赔偿30年,不超过15年,不超过5年。有人认为,这是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综合确定。但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也要有一定依据。笔者认为,可参照《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确定,即赔偿年限可依据患者伤残等级,以规定的最长年限乘以伤残系数予以确定,较为科学、合理。